近日,一段“小男孩被逼吃粪便”的霸凌视频引发了社交媒体上的广泛热议。涉事地方山西介休发布通报表示,该案件涉及到3名未成年人对1名未成年人的欺凌行为,警方对施害方监护人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责令他们进行严格管教并道歉,目前双方家长已经达成和解。
这一极其恶劣的霸凌事件仍然在触动围观者的内心,但涉事双方家长却选择了和解。虽然根据《人民调解法》,我们应该尊重受害方选择通过和解解决争端的意愿,但有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那就是作为直接受害人的少年,在调解介入后是否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根据《民法典》,对于八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也应尊重和保障他们在“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少年在经历非人的霸凌后,接受道歉、选择和解甚至获得赔偿,能否被视为一种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受害人的意愿是否在和解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尊重?还是说,最终落到受害人头上的,只是专业人士的一番心理疏导?
和解不应仅仅是双方家长的事情,更不应成为唯一的纠纷解决方式。
尽管我们应该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的事件都应该被封闭起来。对于像逼迫未成年人吃粪便并拍摄视频上传的这种极端恶劣的霸凌行为,它的严重性不能因涉事人未成年而被忽略。我们应该重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对于这种引发公愤、情节严重的霸凌事件,相关通报应该尽可能详尽,包括涉案未成年人的具体年龄段。《刑法》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的年龄段进行了详细区分,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程度也有所不同。
此外,对于像逼迫未成年人吃粪便并拍摄视频上传这样的极端恶劣霸凌行为,政府部门介入调解后,应在尽可能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前提下,详细披露调解全程细节,包括调解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这样一方面可以缓解对和解过程中是否有被胁迫的猜测,另一方面也可以将调解成功案例作为经验分享,进一步推动执法公开和法律普及。
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利并不意味着所有事情都应该在暗箱操作中进行。在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同时,我们也可以实现办理过程的公开透明。作为治安案件中可能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个案,调解并不意味着纠纷解决的唯一途径。调解是一种选择,但也应允许调解不成功。根据《人民调解法》,我们应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应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和解促成的各种因素应该尽可能透明地披露,以满足执法公开和结果正义的要求。
针对未成年人的一切霸凌行为,包括校园暴力在内,都应受到社会的摒弃,这首先要求社会对其持零容忍态度。在处理霸凌行为时,我们要警惕程序的不透明和对特定结果的追求导致对受害方权益的二次侵害。
尽管官方发布了通报,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疑虑立即消除。我们应允许社会各方在持续的表达和互动中最终达成法治共识。针对这起“被逼吃粪便”事件,介休警方不妨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进一步回应公众关切,向公众披露更多调解全程的细节。